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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一项独立而特殊的制度,法定赔偿自其产生以来就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著作权侵权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纠纷,普通民事侵权中对实体物的价值容易估算,其损害也就容易计算,著作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这就决定了其侵权具有取证难、损失难以证明的特征。权利人无法提供自己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判定侵权人的赔偿额。法定赔偿制度的设计解决了这一难题,在侵权损失无法计算时,法官可运用法定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额。但是由于法定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法官们在运用这项制度时出现了各种不同意见,导致了因参考因素侧重点不同以致相似案件判决结果差异很大等诸多问题,各地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也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理解。所以尽管一直以来法定赔偿制度都备受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但是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定赔偿制度仍然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借鉴了域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针对我国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本身和司法实践运用的不足提出完善意见。由于法定赔偿制度自身的一些缺陷,使法官对它有不同的理解,所以该制度就无法充分地发挥其功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些困扰。本文第一章结合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以及各地方高院指导意见以及司法审判中现状,对我国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予以总结归纳,提出问题,为下文提出完善建议厘清思路。本文第二章主要从笔者自身认识的角度介绍了法定赔偿制度及其缺陷,说明了法定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问题的原因。当著作权损害难以计算导致赔偿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普通的侵权损害赔偿无法解决问题,法定赔偿在这种特殊的背景和要求下产生,但是该制度存在理论构建空泛、价值取向偏失和功能构造缺失等缺陷,这些缺陷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三章主要通过域外法的比较对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作分析。这部分探讨了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的顺序、原则、单位以及应当考量的因素等。通过域外法规定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各项规则的优劣势,从而择其最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则予以借鉴。本文最后一部分针对第一章提出的各类问题通过第二、第三章的分析逐一提出完善建议,从完善制度本身入手,有了一个完善的制度作为指导,司法实践就有了可操作的、有说服力的依据。对于建议,笔者结合了前不久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关规定,对草案的部分观点持支持态度,部分观点持反驳态度,对草案的评析、提出在司法文书中体现推理过程等都是本文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