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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是古今中外刑法中常见的罪名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围绕伪证罪的认定和处理,有一系列问题众说纷纭。刑法学界关于伪证罪的主体,“虚假”的判断标准、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存在的时空范围等客观行为方面以及立法是否需要对伪证行为的主观目的加以限定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针对伪证罪的这几个热点及疑难问题,拟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进行阐述,并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力求得出合理完善的观点和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引言,简要说明我国刑法305条伪证罪的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阐明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文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伪证罪的主体问题。首先对证人进行界定,对证人中有争议的见证人是否能作为证人、同案被告人能否作为证人构成伪证罪以及我国是否应借鉴国外的证人宣誓制度等几个问题进行了阐述;其次,着重分析了现行刑法中记录人作为伪证罪主体的不合理性,认为记录人在诉讼活动中作虚假记录应构成滥用职权罪;最后就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主体进行了重点论述,认为被害人应该纳入伪证罪的主体范围。第二部分,伪证罪的客观行为问题。针对刑法第305条关于伪证罪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本部分主要分析了伪证罪的以下几个问题:(1)伪证行为的“虚假”判定标准,在对几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后,结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和伪证罪的本质特征,本文赞同主客观相统一的“折衷说”,即证人主观上有作伪证的意图,客观上作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陈述,才为虚假;(2)伪证行为对象,主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进行分析;(3)伪证行为的方式,通过对几种观点的比较,本文认为伪证行为不能仅由行为人纯粹的不作为构成;(4)伪证行为存在的时空范围,探讨了将伪证罪存在的时空范围扩展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第三部分,伪证罪主观方面之探讨。本部分简要分析了我国刑法关于伪证罪主观方面的现行规定,立法规定本罪为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的心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认为立法对伪证罪的主观目的加以限定不具有合理性,应取消主观目的的限定。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伪证罪提出了如下的完善建议:一、伪证罪客观行为的完善:增设民事、行政伪证罪。二、伪证罪主体及主观方面的完善:取消记录人作为本罪的主体,增加被害人为本罪主体,取消主观目的的限定,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三、伪证罪刑事处罚方面的完善:增加“亲亲相隐”减免刑罚的规定。结语部分,笔者对本文研究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本文存在的一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