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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塑造了具备公共属性和“公共精神”的当代公民,要求在环境领域实现公共参与;公民组织希望在环境利益的维护方面体现其价值;检察机关需要承担起环境保护的公共职能。本文以马克思公共性思想为指导,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上坚持公共参与原则,合理分配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寻求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本文去除绪论以及结语,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马克思关于公共性的论述。分析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的形成、公共领域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以及公共领域中的公共参与等。阐述了马克思公共性思想与环境公共性相吻合的特点,并指出这种吻合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体现尤为明显。第二部分:马克思公共性思想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契合。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分别从公民参与权与环境权、环境诉讼的政治契合、公共性与环境公共利益的利益契合、合法性向公共性转变的价值理念契合三个方面加以阐述。第三部分:介绍了外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况,重点分析了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在研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的背景下,分析了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以马克思公共性思想为指导,从法律层面、制度层面、文化层面三大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