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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是人类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结构的重要变革和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随着城镇化建设的热潮席卷全国,在城市改造和建设过程中,城市房屋的征收工作对城市规划目标的实现,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城市土地资源,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城市的房屋征收不仅关系到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的繁荣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更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利益多元化的现实中,对城市房屋征收打破原有利益的平衡,由此引发一些利益冲突,造成一些不安定因素,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对社会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阶段,因此政府在对城市房屋的征收过程中的职能行使仍存在一些的问题,从而使由城市房屋征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焦点。政府应该如何发挥其功能,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的发展,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2011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规定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要实行公平补偿;明确了房屋征收的主体是政府,因此房屋征收主体的变化了,相应的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新条例的出台,已然对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现实中城市房屋征收状况也切实发生了一定的改变,面对新的改变,政府如何转变其职能,避免发生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是本次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以济南市为例,对政府在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职能行使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以城市房屋征收工作中政府的职能行使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从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市场监管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在城市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对自已的角色进行准确定位,立足于当前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背景,科学的行使职能,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职能转变,才能在征收工作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从而实现公共利益,推动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