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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立与消失的过程中,混合共同担保制度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法律对该担保形式中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第三方实施追偿权、追偿的顺位是否有一定的限制以及追偿份额计算方式的确定等问题有前后不一的规定,甚至对某些问题未做规定。由此,引起了我国理论界的争论和司法裁判的困难,并一直延续至今。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的规定及相关实务操作方式,开展对该种担保形式下内部追偿问题的研究。笔者的目的是论证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在进行追偿时应受到顺位的限制,之后对担保人之间追偿份额的计算等问题做出规范和合理的解答。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开篇梳理了现行法涉及混合共同担保问题的不同的法律规定。通过对法律文件中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笔者总结出该制度存在的三个主要法律争议问题。第二部分,主要的落脚点是论证担保人内部追偿权应当被认可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尽管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学者分别有支撑本学派观点的有力的依据,但是两者均有不足之处。结合两学派的观点并在吸取域外法先进经验和认真总结司法裁判观点的基础上,可以分别从担保人责任关系层面、两种学说观点层面及司法实践效果层面等三个方面论证该种权利的存在。第三部分,论证担保人在进行内部追偿时应当受到顺位的限制。对此,笔者分别从法律关系角度、经济角度和法律体系角度等三个方面充分论证了内部追偿应受顺位限制的观点。第四部分,是在上文已论证内部追偿权应当被认可并应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对内部分担份额计算问题的研究。担保人内部追偿份额有相应的计算方法,并非如否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的那么繁杂,并能通过具体的计算方式明确各担保人应承担的担保份额。而且,该担保制度中可能会存在债权人免除物的担保或保证责任、部分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等影响担保人内部追偿份额计算的问题。本部分对以上问题也做出了细致的分析,以期完善混合共同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