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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确立了信托制度。信托制度的引入和确立是对中国财产管理制度的一种革命性的创新,其创新价值在这之后的十多年中日益显现。然而,相对于我国近些年营业信托的快速发展,家族信托的制度建设和实务发展相对滞后。本文以家族信托为研究视角,从“家族信托”的概念、法律特点、功能及作用入手,结合我国信托立法和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提出了我国信托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如信托财产所有权模糊不清、信托登记制度形成阻碍、委托人权利过度保留、缺少配套的税收制度、信托保护人制度不明确、营业信托对民事信托发展过分限制等,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和分析。在对信托业发达国家立法和实务进行借鉴和比较后,提出了对我国家族信托法律的完善对策。首先,明确信托定义,避免概念混淆;其次,制定信托税收政策,规范征收范围,杜绝重复征收,完善优惠措施。再次,建立全国信托登记制度和统一的信托受益权流转系统。最后,引入信托保护人制度,限制委托人过度保留权利,完善遗嘱信托、目的信托的规定,明确营业信托界定,适当放开信托从业市场,以便更好地发挥信托的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