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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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程序的重要性日渐显现,量刑公正性和合理性备受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量刑事实证明标准是量刑事实得以采纳时必须达到的证明程度,在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等诸多要素中处于重要地位,是量刑证明规则的核心部分。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没有对定罪事实证明标准和量刑事实证明标准进行相应区分,而是采用统一的证明标准。定罪程序设置极高证明标准有其内在考量,是符合定罪事实特殊性的。然而,基本罪名已经确定后,量刑程序的证明对象广泛,自由证明在量刑程序中广泛使用,单一的定罪证明标准难以完全适用于量刑程序。本文即是在这种思考之下进行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特殊性的研究。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概述。首先通过对证明标准的阐述,引出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概念,分析定罪证明标准和量刑证明标准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同时,该部分对量刑事实证明标准与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等相关外延进行阐述,分析特殊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域外国家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考察。量刑证明标准如何设置,与一国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关系模式有关。与此对应,主要存在定罪量刑证明标准的依附模式和定罪量刑证明标准的独立模式。前者主要为一些量刑程序依附于定罪程序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后者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主张根据不同的量刑事实分别使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笔者在分析各个国家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设定及内在依据后,阐述了对不同证明标准的理解。第三部分集中于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国内现状分析。我国立法对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规定和定罪程序相同。学者针对这种现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是众说纷纭,且说法尚不完备。各地正在进行的规范化量刑程序改革,虽然初步提出了特殊的量刑事实证明标准,但改革仍显粗糙,规范化有所欠缺。第四部分提出了层次性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重构。在前文的分析基础之上通过对层次性证明标准的理论分析和量刑事实的类型化划分,为层次性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重构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无需争议事实等事项分别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层次性量刑事实证明标准体系。第五部分主要讨论层次性量刑事实证明标准下的量刑程序特质。该部分指出量刑程序的独立化是构建层次性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应有之义,也是量刑证明规则发挥应有作用的制度前提。此外,科学合理的量刑证明方式、较为宽松的量刑证据能力、充分合理的量刑说理制度、有效的量刑案例指导制度都是量刑阶段特殊证明标准得以确立和适用的应有程序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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