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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由美国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首创,由于该制度在维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不受侵害,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体现的强大功能,在该制度建立之初即得到了诸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积极借鉴和效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由于全球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新的技术、材料被广泛应用于商品生产领域,生产者生产之商品在结构、用途、样式等方面皆体现复杂、广泛、多样等特性。在此背景之下,即使生产者在生产其产品时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却仍不可避免的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面临严重的潜在危险,再加上一些罔顾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商存在,使此种情况变得越来越严峻。由此,人们在呼唤一种全新的制度以期对此现象加以调整——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应运而生。我国截至到今天仍没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出台,仅在某些特殊产品领域存在相关的规章制度,如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以上种种皆说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极不完善,现存的规章制度由于法律位阶低,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规制效果。由此可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成为我国完善产品领域立法中势在必行的一步。全文第一部分首先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基本概念入手,着重论述了缺陷产品、召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概念;其次从缺陷产品召回之性质、功能以及历史沿革等方面做具体阐述,明确了该制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运用比较法,通过比较、分析发达国家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总结其对我国制定并完善该制度带来的启示,取长补短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第三部分深入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而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之现状有一个清晰认识;第四部分在以上论述基础上提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构想及相关配套制度之构建,以期尽快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进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