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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简称民行交叉)在一起的现象越来越多,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简称行附民)的方式解决民行交织案件,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被实践所证明。行附民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新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亟待解决,现阶段行附民制度的适用范围已无法满足现代社会人民群众对权利保护的需要,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法律上的漏洞,许多学者对行附民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不是应该扩大,扩大到多大的程度目前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做法多种多样。因此,有必要对行附民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做一个全面的探讨,对有关行附民诉讼范围的确定进行比较深的研究。本文大体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附民诉讼适用范围的现状及问题。第一部分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虽然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行附民诉讼,但是司法实践中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然后,比较国内的学术观点,阐述现阶段行附民诉讼适用范围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四种具体行政行为。最后分析目前行附民诉讼所存在的问题:(1)立法缺失(2)制度设计缺失(3)操作性不强(4)未规定具体程序(5)判决相互矛盾(6)诉讼效率低下;表明现行行附民诉讼制度无法满足大量出现的民行交织案件的需要,无法全方位解决民行交织案件。第二部分是域外立法的实践对我们的启示。本部分首先介绍了英美国家裁判体制,由普通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统一审理所有案件,同时,分析了这种体制的优势:(1)避免了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充分体现了程序的公正价值。(2)充分展现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这一基本法治精神。(3)避免管辖权争议问题。然而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对行政裁判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是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接着介绍了法国两个独立的法院系统—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其对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采取了不一样的处理方式,二者都可以作出最后的判决,但是普通法院不可以拥有行政审判权力。通过对权限争议法庭及附属问题规则的分析,提出了解决附属问题管辖权应遵循:先决问题规则和审判前提规则。法国在处理行附民诉讼上进行了严格的划分。但,因为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历史背景、法律形态的差异,其行附民诉讼制度也有所不同,在吸收和借鉴国外成熟的实践经验的过程中,要具体分析并采用适合的方式。第三分是行附民诉讼适用范围确定论。首先,从法学家的讨论认识到行附民诉讼的复杂性。接着分别从三个方面,即标志着行政审判庭对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的的确立,对当事人诉讼自由的尊重以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冲突的解决,来证明行附民诉讼适用范围确定的影响。最后结合重庆市行附民诉讼的审判实例通过对行附民诉讼适用类型、适用阶段、适用标准和适用方式的分析,得出以下认识:其一,行附民诉讼适用范围范围目前主要包括行政裁决、部分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四种行政行为;同时并不反对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适用范围不断地进行适当扩展,以上四种行政行为并不代表了行附民诉讼的适用范围的全部。随着行政、民事交织案件类型的增多,为了与时俱进,立法应采取符合中国国情的诉讼适用范围,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的解决纠纷。其二,行附民诉讼必须以行政争议为前提,只在一审程序依法提起,不能在二审程序提起;其三,行附民诉讼适用范围的确立应符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工、兼顾现实性和可能性三个标准,以及采取肯定列举加概括规定以及排除性的规定相混合的诉讼模式。从立法的角度为司法工作提供明确具体可行的标准审判民行交织案件,既符合我国民行交织案件大量涌现的实际需求,也维护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诉讼利益。第四部分是行附民诉讼的完善措施。首先,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本着诉讼经济的目的,维护裁判的权威,保护人民群众诉讼利益的精神,事实求是的对行附民诉讼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并且提出完善措施具体方案:1、立法上,完善现有法律;2、建立沟通协调机制;3、适当扩展行附民案件适用范围;4、采取混合式的诉讼模式;5、采取合理的法律解释等等。接着,分别论述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成熟的制度,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之所以能够成功发展到现在,肯定有一些珍贵的经验和教训,我们仍然要慎重加以借鉴,并在此基础上创新。而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衔接是要把二者有机整合,以达到行附民诉讼处理上的统一,从而有效和妥善的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行附民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