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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议定书》作为一座桥梁将我国与WTO联系起来,是我国加入WTO的条件,也是我国在WTO司法解释中不可回避的一部分。它的内容几乎横跨整个WTO体系,既有遵守WTO的一般承诺,又有针对我国所做的特殊承诺,这些承诺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了WTO规则。《中国入世议定书》本身没有规定与WTO其他多边协定的关系,这对《中国入世议定书》上下文范围认定带来诸多困难。然而,认定上下文范围是运用上下文解释的前置程序。条约解释者首先须分析对于一个用语、条款,其上下文范围具体包括什么。中国原材料案和中国稀土案裁决中,上诉机构认为由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没有明确规定与GATT 1994的关系,便不得将GATT 1994作为上下文。这种过分倚重文本的做法有待商榷。中国出版物案和中国原材料案中,上诉机构对《中国入世议定书》是否为WTO多边协定认定不一,导致GATT 1994可作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段的上下文,却不能作为第11.3段的上下文。此外,上诉机构未充分重视《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170段和议定书第11.3段之间的联系,进而不认可第170段作为上下文,这种做法也使得议定书的上下文受到较多的限制,从而可能导致我国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实践中,专家组上诉机构对议定书的上下文范围认定引发不少讨论。鉴于此,本文着力于从上下文范围认定角度对《中国入世议定书》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综合运用文本分析、历史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在WTO争端实践基础上,分析《中国入世议定书》上下文范围认定存在的问题,并立足于我国情况探讨相应的策略。除引言,本文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上下文解释的概述。本部分首先探寻上下文解释的含义以及重要性,指出上下文解释不仅可以印证通常含义解释,弥补法条的空白,还可以确定用语在具体上下文中的正确含义。本部分进而分别界定上下文解释与通常含义解释、目的解释、善意原则以及解释之补充资料之间的关系。本部分将最后分析如何认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规定的上下文范围,并指出上下文并不限于《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2款中的规定。第二部分:《中国入世议定书》上下文范围认定的成案分析。本部分以中国出版物案、中国原材料案和中国稀土案为视角,分析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如何认定《中国入世议定书》的上下文。第三部分:《中国入世议定书》上下文范围认定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在《中国入世议定书》有关的案例基础上,分析并提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中国入世议定书》上下文的不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过度倚重《中国入世议定书》文本基础上,以认定其上下文;第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中国入世议定书》法律地位认定不一,可能影响其上下文范围。第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未充分重视《中国入世议定书》条款与其他条款之间的联系,可能使得上下文认定不妥。第四部分:《中国入世议定书》上下文范围认定问题的解决路径探讨。针对第三部分的问题,本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不妨通过交叉援引建立《中国入世议定书》条款与其他多边协定下条款的联系。交叉援引并不限于明确的文本联系,还可能从条款之间的内在逻辑,以灵活认定《中国入世议定书》与WTO其他协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GATT 1994的关系。第二,可考虑将《中国入世议定书》定性为WTO框架下的多边协定,适用于WTO所有成员。WTO其他协定构成《中国入世议定书》的上下文。第三,以WTO一般义务为基准明确《中国入世议定书》的上下文。《中国入世议定书》下的超WTO义务与WTO一般义务在内容上具有相似性,只是前者比后者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