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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制度为我们构建了一种独特的民事司法场域,在该场域内司法有着自己的运行逻辑,但该场域内的司法运行并非完全理想化的,参与者各方的身份、社会地位、能力、价值观念、社会背景、人际交往等诸多因素都会对司法场域中的纠纷解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那么,这些因素对民事司法运行的实际影响是不是羚羊挂角、无迹可寻的呢?有没有一种理论模型可以对其整合,使我们能够更加清晰的看到这些非规范性的因素是如何、在什么程度上对案件产生着影响?通过对各个学科成熟的理论模型进行分析研究,笔者认为社会资本这一理论模型可以为我的研究提供有益的路径。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自从其被提出那一刻起,就受到了社会科学领域内的普遍关注,成为了一种强大的理论分析工具。同时,社会资本这一概念也极富争议,从布迪厄、科尔曼等早期社会资本学家到博特、林南等后期研究者,其对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内涵都有不同的认识。但正是因为这些不同与争议,才赋予了社会资本理论强大的生命力与解释力。在本文中,对社会资本的定义是从结构功能主义出发的,社会资本是一种蕴含于社会关系中的潜在资源,行动者可以通过有目的的行为,来调动它以达到其行动的目的,其根植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网络之中。为了使社会资本理论对民事司法运行的展现更为清晰,本文以案件复杂程度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横纵轴建立了社会资本运作空间这一理论分析模型。为了便于分析,本文采用了理想类型化的分析方式,即以案件最简单和最复杂为两级,并在其中分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小对民事司法运行的实际影响。通过理论分析和笔者的调查问卷及访谈对话,本文得出了以下两个结论:第一,无论是最简单的民事案件还是最为复杂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社会资本都会对案件的实际运行产生一定影响;第二,在民事司法场域中,个人社会资本对民事司法的影响随着案件复杂程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增大而增大,即当案件越复杂、法官自由裁量权越大时,当事人的社会资本运作空间也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