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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又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或者同居相为隐制度,是指法律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者免予作证,并且对此行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传统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体现,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依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需要对传统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进行系统地研究,摒弃其尊卑、家族等不合理的因素,借鉴和吸收其所蕴含的精华,为在刑事实体法中增加亲亲相隐制度、在刑事程序法中修订亲亲相隐制度,提供有益的资源和积极的参考。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以现实案例为切入点,对现行刑事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通过对现实案例的援引,指出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体系下,由于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缺失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变相的亲属连坐、强迫亲属自证其罪以及影响证言的证明力。在此基础上,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文章首先从实现人权保障、完善证据制度和增强刑法的人道性三个方面分析增加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接着运用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从亲亲相隐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亲亲相隐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两个方面,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推理,为该制度在刑事法律中的设立提供可行性依据;最后从深厚历史底蕴、现有制度支撑和科学技术保障这三个方面对增加亲亲相隐制度的社会基础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亲亲相隐的刑事立法建议,主要运用历史比较法,对所涉及的制度追本溯源,不仅明确其产生时间和发展历程,而且明确其所以然,以尽可能实现立法建议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一是在刑事实体法中增加亲亲相隐制度,二是在刑事程序法中修订亲亲相隐制度,实体法方面,主要从界定亲亲相隐的主体和明确对亲亲相隐的限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亲亲相隐制度在刑事实体法中的法条设计;程序法方面,主要从扩大亲属的范围和明确拒证的事项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亲亲相隐制度在刑事程序法中的法条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