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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得到全社会的重视。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犯罪比例呈上升趋势。从某种意义上讲,未成年人犯罪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犯罪走向,因此,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是一个国家刑事法完善的基础和关键。 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刑事诉讼体系中,有的放矢地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建立一套适应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有效地过滤犯罪、矫治犯罪,尽可能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和再犯率,是许多国家孜孜以求的目标。从19世纪末以美国为首开始了艰难的探索,到20世纪中叶,经过世界各国几十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这些成果集中体现在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律文件当中,如《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准则》(《利雅得规则》),《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未成年人规则》等。 在我国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中,尽管有一些是针对未成年人设计的,如一般不公开审理制度、讯问时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等。但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起步晚、起点低、缺乏系统性,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的一些标准还存在着尚未落实等问题。究其根本,在于没有建立一套系统的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诉讼制度。从总体上来说,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没有多大区别,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成人化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在实践中就不可能贯彻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和暂时达不到国际准则中对未成年人司法的最低保障标准。在过滤、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在刑事诉讼中侵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也难以做到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激增,再犯率的提高不能不说和我国未能建立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刑事诉讼制度直接相关。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结合实践,通过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路。 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概述。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内涵、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力图勾勒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貌。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具有典型意义国家和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包括英国、美国、德国、瑞典、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从考察结果可以看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均在总体把握教育、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