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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相关的涉农纠纷日益增多。这些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全国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解释,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更是没有相应的规定,属立法上的空白。由于缺乏法律的指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这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步履维艰,即没有成员资格,谈何成员权益?本文从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入手,进而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特征及其内涵,论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必要性。在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提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把握“两边考察,只占一头”和“权利充分保护,宁宽毋严”的原则,并通过对各认定要素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比较,分析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始认定时应以落户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为认定标准外,对于其他成员资格的认定还应考察引起成员权利义务变更的事实或行为依据,试图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找到一条解决的路径。最后,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了制度构想和前景展望。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设立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通过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集体经济成员收益分配的部分,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厘清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管理权,其中包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认定其成员资格的权利。笔者认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时,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始取得,并在原始取得的基础上考察引起权利义务变更的行为和事实,确立成员资格的继受取得,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定的自主权,同时明确赋予成员资格可诉性,给成员资格的认定提供司法救济途径,以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