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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涉及本文问题之提出,写作之目的及方法。本文认为: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程序设计存在众多缺陷,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需要,因此,急待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本文将突破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广泛借鉴国外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相对成熟的立法,对民事再审程序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来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构造和意义。第二章从立法指导思想、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的立案审查等方面论述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第三章论述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包括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民事再审法定事由设计的缺陷、抗诉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没有期限和次数的限制和民事再审缺乏必要的败诉风险责任等问题。在第四章,作者针对当前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革措施。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一直秉承着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司法公正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但同时,民事再审程序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纠错理念,日渐显露出一些缺陷,比如,对于一部分确有必要再审的案件,由于再审程序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当事人不能依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已生效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也就是实践中常见的再审难问题;而对于一部分已经经过一审、二审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又进行再审,甚至多轮再审,也就是实践中常见的滥再审问题。再审难和滥再审是再审程序存在的两个最大的弊端,真正需要再审的案件得不到诉讼资源,而不需要再审的案件却浪费着巨大的诉讼资源,进而导致当事人通过信访、上访等非司法途径解决法律问题,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性,更为重要的是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使人们对法律既判力的信任大打折扣,不利于我国的司法改革。随着诉讼理念的逐渐更新,我国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上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仍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制度,比如可以参考德国建立再审之诉制度,使再审具有像起诉权、上诉权一样完整意义上的诉的权利,具有司法程序上的保障,强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私权自治,维护司法权威的中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重塑的关键,不应只局限于对制度等硬件的修改以及引进移植,应将重点放在司法理念等软件的建设上,通过重塑民事再审程序,将尊重司法裁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性逐步转化为普遍的法制精神,笔者认为这才是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成败的关键。笔者参考法国和日本的民事再审程序,建议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限定为当事人这一项。法院、检察院作为公权利机关,不应过多地干涉私权领域个案的裁判,否则,不仅侵犯了公民自由处分私权的权利,而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