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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效率成为21世纪法院工作的两大主题之一。如何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持续增长的法律需求之间的矛盾成为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本文从司法效率的基本原理入手,分别从文化、制度和主体三个方面对司法效率的提高进行探索,力求从理论与实务两个层面解决这一难题。
当前,资源稀缺性理论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有限的社会资源要分配、运用到不断拓展的社会领域中去,各个社会领域的资源日渐相对稀缺。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效益成为人们不断探索的课题,这就涉及到效率的成本收益与资源的配置两个问题。在司法领域,这两个问题同样存在。必须不断地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收益以提高司法效率;必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遵循资源配置的客观规律,追求最大限度地、合理地利用资源。当然提高司法效率并不意味着忽视司法公正。事实上,公正与效率往往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离开公正的效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撇开效率的公正是非正义的。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并行不悖的两个主题。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尽可能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二者的最佳平衡状态应当是效率提高而公正仍存,或者公正加强而效率依旧。
提高司法效率首先要从观念领域入手,这就要求进行司法效率的法律文化培植。中国社会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缺乏市场经济的历史沉淀,效率文化严重缺位。与此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义务为本位,以礼治天下,重义轻利,进一步限制了效率思想的传播与发展。因此,要想提高司法效率,必须从构建司法效率法律文化开始,培植以效率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精神,重塑人们的整个生活方式。当然,构建司法效率文化必须坚持法治价值取向,因为只有坚持法治,效率才可能获得充分发展。以司法效率为重点的法治观念培育必须强调权利本位、强化司法权威和关注程序价值。
提高司法效率,制度是保障。一整套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特别是坚持司法独立和司法终局原则。只有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秉公办案才有保障;只有坚持司法终局,才能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一套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必然是一套能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制度,不仅仅是优化权力配置,还要优化人力物力的配置。权力配置的优化主要体现在提高法院的宪政地位,扩大司法权力的范围上。人力物力的优化主要体现在建立按案件数量配置法官员额,按解决纠纷需要配置物力的财政制度,人力物力一旦实现合理配置,全国的法院就能满负荷运转,就可以实现在大幅度削减法官和法院数量的同时审结更多的案件。一套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还要求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以效率为导向整合司法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附设仲裁、诉讼合并、改革再审程序、辩诉交易、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和和解激励。
有了良好的效率文化氛围,有了完善的制度保障,接下来就是最重要的司法主体问题了。除了尽可能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外,还要提高担任法官的门槛,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进一步提高现任法官的素质,以正确地裁判案件,高效地解决纠纷,满足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法律需求。因此,必须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吸引那些具备法律专业学历、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良好品行的法律界精英加入到法官的行列里来;必须强化法官的培训,不断更新法官的法学知识,弥补法学普通教育的不足,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能力;必须强调对法官的激励,改善法官的待遇和地位,让法官安心工作,以法官职业为荣;还必须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约束,决不允许不公不廉的现象存在,同时辅以审判工作公开和陪审制度的强化,最大限度地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