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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公司金融领域中,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私有收益的研究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由于控股股东能够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一些利益,这部分收益只能够被控股股东所独享,而其他股东不能够享有,这部分收益便被称作控制权私有收益。然而由于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内在难度量性以及来源的多样性,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从度量方法到存在的程度大小,学者对控制权私有收益都有着许多研究,也得出了许多不同的结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长期的股权分置使得我国学术界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研究存在着不少的困难。从2005年开始,股权分置改革在我国推行,这使得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逐渐解禁走向流通,这势必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带来影响。由于目前国内鲜有比较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文献,因此,笔者着眼于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变动,从公司层面、股权分布层面及行业层面分别对上市公司进行了比较,并对控制权私有收益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进行了比较分析。股权分置改革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来对控制权私有收益产生影响,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一股独大”的局面使得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基础不一致,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股股东身兼高层管理者的情形之下,控股股东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利来为自己谋取控制权私有收益。而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第一,非流通股逐渐走向流通,流通股比例增大,将会使得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利益一致化,在这种情况之下,控股股东可能会减少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而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行为;第二,在股改之后,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减小,较股改前相比,将会有更多的股份掌握在中小股东手中,此时,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的监督作用将会加强,因此,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也将会受到更大的阻碍;第三,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我国上市公司受到来自各方的监督加强,控股股东要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所要付出的代价将会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之下,控股股东在想要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时会考虑即将付出较大的成本从而减少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获取。本文以2005年5月9日以股权分置改革的分界点,分别研究了从2001年1月1日到2005年5月8日,即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大宗股权交易样本,以及从2005年5月9日到2010年12月31日,即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大宗股权交易样本,以公司规模、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流动性比例、每股净资产、权益债权比以及行业相关性为解释变量,以控制权私有收益为被解释变量,考察了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变化,以及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状况。本文主要分成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方法、内容以及框架结构,最后着重介绍了本文三处创新:首先,研究上市公司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文献如汗牛充栋,而本文的研究角度为比较股权分置改革前后上市公司大宗股权交易的控制权私有收益,从股权分置改革的角度来解释对公司治理有何影响,进而分析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私有收益有何影响;其次,本文提出了一个新的解释变量,即从行业相关性的角度来阐释其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影响;第三,本文从概念上理清了国内部分文献将控制权私有收益内涵缩小的情况。第二个部分是国内外文献综述,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了回顾和评述:控制权私有收益概念的界定、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来源分析、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测度方法以及影响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因素,由于我国具有独特的股权分置,使得学者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测量方法不能照搬国外,因此对这种方法的解释是本文的逻辑重点。第三个部分研究设计。本章对模型的采用、假设的设定、数据的选取以及变量的设定做出了阐述和规定,其中本文对数据的选取与国内目前的文献有所区别,首先,选择了离交易发生最近的一个季度的数据进行研究,并解释了这种区别是有利于研究的,其次,对计算控制权溢价的模型部分与前人亦有所区别,并且解释了这种处理是使得模型更加适合研究与实际的。第四个部分为实证结果。通过描述性统计和多元线性回归法对控制权私有收益进行了测量,并将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五个部分为实证结论分析。对第四章得到的结果进行了分析阐述,并且提出了本文的不足之处以及可能改善的方法或者方向。通过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私有收益为20.3%,而在股权分置改革后,这一数据为19.4%,即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控股股东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获取有小幅度的下降,股权分置改革使得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控股股东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为自身谋取私利的可能性减小是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然后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开始至今时间还比较短,因此,在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抑制上其作用的发挥还没得到很大的发挥,笔者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获取将会逐渐减小。第二,股权分置改革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比例增大,从根本上解决了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利益不一致的问题,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同股同权,在此基础之上原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增强,流通比例不仅仅在量上有所增加,其对控制权私有权利的抑制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也有所增强。截止2005年4月31号,沪深两市流通股市值占到总市值的的比例为31.47%1,其中沪市为27.81%,深市为40.27%,截止2010年12月31号,沪深两市流通股市值占到总市值的比例为72.76%,其中,沪市为79.51%,深市为58.75%,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股改之后,沪深两市流通股比例均有了大大的提高。第三,股权分置改革使得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化,从第一大股东与其余九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比来看,在股改后,其均值是小于股改前的,这说明股改分散股权的作用较为明显,同时,在股改之后这一项指标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负作用比股改之前大,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的监督作用得到了更大的发挥,使得控股股东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获取受到了更大的阻碍。第四,权益负债比与控制权私有收益呈负相关关系,且股改之后负相关的程度减小,说明股改使得债权对控股股东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股权分置改革使得债权人对公司治理所起到的促进监督作用有所发挥,虽然目前债权人对控股股东的监督行为还不能有效地发挥,这与中国法制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这种负相关的程度减弱,说明股改促进了债权人的监督作用。第五,对于行业相关性来说,控股股东在获取一家公司的控股股权时,对所收购企业所处的行业与自身的企业所处的行业相关性有一定的考虑,经过研究发现,行业相关性与控制权私有收益呈现正相关的作用,并且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其正相关程度有了加大的加强,这说明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控股股东在获取一家公司控股股权时,对行业相关性有了更高的关注度,并且其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获取也有了更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