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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行政权的日益扩张,行政法与民法的相互渗透引起法律法规的竞合,使得某一违法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又违反了民法的规定,这样,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存在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就大量存在。
对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一直没有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部门对这种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引起行政和民事两种性质不同但又具有内在关联性的争议案件的处理,在实践操作中做法不尽一致,出现了不同的执法尺度。另一方面对并存的、具有内在关联性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并审理,是迅速、公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但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始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能否建立、如何建立;第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成立条件以及受案范围;第三,对这种具有内在关联性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如何进行制度设计;第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法规亟待确立。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为了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了解决及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新对策。首先,建立全方位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机制;其次,完善及制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法规;最后,还要推行附带民事诉讼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