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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和企业名称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将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外解决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法律规定已经比较成熟,而目前我国缺乏比较完整、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行政和司法救济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因此探讨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解决是一个比较有实际意义的课题。文章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为研究对象,介绍国外比较先进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的解决现状,对我国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提出构想。文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概述。介绍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六种表现形式及产生冲突的客观、主观和社会因素。 第三章,国外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法律规定。介绍了在先权法律原则和相关立法例。 第四章,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解决现状。由于我国对所运用的在先权原则的规定比较粗糙,所以又运用了混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分别立法,互不扩及,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主要依据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所以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阶位较高的比较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在行政和司法救济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行政确权环节及司法救济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实际操作问题。 第五章,我国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措施的完善。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经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全面考虑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三者辩证统一的关系,从而提出比较系统的完善措施。关于法律原则,应附有条件的适用在先权原则,并以知名度比较方法,还应增加联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与之相结合。在立法方面,完善现行立法的同时,在短期可实现协调区际立法,协调地方立法,使相关立法体系化。在立法不完善时,可先由行政和司法突破,尤其是司法突破,促进立法、执法的进步。在行政确权环节应完善行政确权程序和体制,如增加企业名称的事前公告、异议程序等,将企业名称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等。在司法救济过程中应完善混淆的认定、归责原则、司法处理方式及加大调解力度,还可适用仲裁制度。此外,还要加大社会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力度。 第六章,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