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为了促进、保持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行各业对矿产资源需求日益增加,但我国过于陈旧的设备与过时的科学技术以及不合理地开发、利用,使得当地的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亦被大量浪费。开采利用矿产资源使得输入矿产资源的地区的经济能够高速发展而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但仅需支付矿产资源成本价,而输出矿产资源的地区却要承受矿产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与矿区生态环境被破坏,甚至矿区居民、企业为了使矿产资源开采能顺利进行而承担搬离矿区等一系列损失,成为阻碍矿产资源输出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因。矿产资源是一种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的产品,在其开采利用的过程中有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正外部性表现为开采矿产资源能为采矿人与矿产资源输入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负外部性则表现在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中对矿业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与矿产资源的浪费。这便产生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受益者与损失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目前协调这两种利益冲突的最好的办法便是——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与矿产资源补偿有某些相似之处,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强调的是补偿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补偿为保护、治理、维护矿区生态环境做出牺牲或贡献者。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中法学理论包括权利与义务一致论、利益、正义等法学基本价值观,经济学理论包括公共物品理论、资源价值论、资源耗竭性理论、外部性理论及可持续发展观等。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补偿主体与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方式简单、补偿标准不适当等。据此,为完善我国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保障我国经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首先要确立其基本原则,如生态效益原则、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原则、生态公平原则等,再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明确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主要内容,如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