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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集合投资市场呈繁荣发展趋势,出现了一系列信托投资类产品,本文讨论的集合资金信托,仅指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以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设立的信托,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吸收众多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投资,是目前我国信托投资的主要力量。在集合资金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与众多投资者通过分别签订标准化的信托合同形式形成信托关系,购买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为信托关系的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投资收益,而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近年来我国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屡屡出现兑付危机,深切影响着整个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这些风险在多数情况下是由受托人行使投资权不当引起的,基于我国法律对受托人义务规定不明朗的背景,促进受托人投资义务的规范化和明确化已经成为现阶段信托发展的重要议题。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概念是英美法系在信托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目前我国法律对受托人的行为提出了“谨慎”的要求,但在谨慎投资行为规制的内容上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实践中,信托公司在实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往往最后承担的是刚性兑付责任。这一方面加重了受托人的信托责任,影响受托人违反约定后责任的认定,过于绝对地保护信托财产以及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信托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集合资金信托实践中受托人尽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深入研究英美法系受托人投资行为的谨慎标准,试图建立我国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的具体标准。本论文以集合资金信托为研究对象,围绕信托受托人义务,对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的义务履行标准问题在立法及实践层面进行分析。全文按照导论、正文和结语五个部分进行论述。导论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集合资金信托的发展现状,剖析了信托公司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思我国公司受托人管理集合资金信托时需尽到怎样程度的谨慎义务。第一章提出问题本章从集合资金信托出现的风险为切入点,以近年来较为典型的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兑付危机事件为例,剖析我国信托公司受托人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及缘由。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的角度看,集合资金信托风险主要有三大问题,第一,信托市场诚信传统缺失;第二,信托立法关于受托人义务及责任承担适用困难,且关于受托人尽责的司法认定空缺。第三,信托运营监管不力。本文认为信托公司投资行为不规范是引发信托投资管理风险的最大问题,完善受托人谨慎投资的具体标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第二章规范信托公司投资行为的路径选择问题基于第一章的分析,本章集中讨论了以下内容:第一,谨谨慎投资义务标准的界定,主要包括谨慎投资义务的内涵及谨慎程度。笔者认为,建立谨慎投资义务的标准需要首先厘清几个问题:1.受托人谨慎义务履行的具体要求;2.义务履行“谨慎”的程度,亦即受托人责任限度;3.谨慎投资的判断基准,一般受托人与公司受托人判断基准的异同,判断参考依据是结果导向还是过程导向。第二,我国建立集合资金信托谨慎投资义务标准的可能性。谨慎投资义务源于英美信托法制,因此,谨慎投资义务的考察离不开对外国相关立法及判例的比较研究。笔者借鉴英美法系谨慎投资者规则确立的历史演进历程,尤其是美国商事信托法中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判断标准的演变,并与大陆法系的注意义务进行对比,来讨论我国建立集合资金信托谨慎投资义务标准的可能性。第三章我国集合资金信托谨慎投资义务标准的完善问题本章主要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思考如何将谨慎投资义务真正落实到我国相关制度中去,旨在提出构建我国谨慎投资义务标准的思路或角度。本章认为主要切入点有三个:第一,建立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基本标准。强调从立法上细化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规范的内容,包括确定以受托人的行为标准为判断基准,确定对信托公司义务履行谨慎的考评贯穿信托投资的整个过程,并且注重以投资组合进行整体考评。笔者认为对谨慎投资规范的具体内容,还可以通过司法案例进行补充解释。第二,强化信托公司的专业谨慎标准。第三,改进我国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责任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责任机制、增加受托人责任豁免的情形、强化信托公司董高个人责任追究机制等完善我国公司受托人的责任承担制度。文章的最后是结语部分,对整篇文章的内容进行总结,反思本文的不足之处,期待我国尽快建立谨慎投资义务的具体标准,厘清公司受托人的权利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