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盗窃罪是一种古老的侵财型犯罪,因其具有较重的社会危害性,长期以来一直倍受国内外刑法学界的密切关注。与此同时,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往往极其复杂并具有变化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民社会生活日益呈现的复杂多样性,盗窃罪在立法和实践等诸多方面也因落后于社会而日益显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正因为如此,我国理论界才产生了众多围绕盗窃罪的主体范围、刑事责任年龄、犯罪对象范围、行为方式认定、法定刑设置等方面问题的争议。作为一种对日常生活有着广泛影响的犯罪,盗窃罪理应得到相关立法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和经济发展状况。本文仅试图对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除了秘密窃取行为方式以外,公然盗窃也应该认定为盗窃罪客观行为方式之一。由于目前在我国处于通说地位的是主张盗窃罪客观方面必须是财物所有人以不易觉察的秘密手段获得财物为必要前提,秘密乃是盗窃罪的应有之意,且这种观点也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立法之意,这就为竭力提倡公然窃取行为也应认定为盗窃罪的主张增大了难度和建立了重重障碍。本文通过与外国刑事立法中有关盗窃罪客观方面秘密性与公然性的争议性规定进行比较与研究,尖锐的指出将盗窃罪客观方面仅限于秘密窃取的局限性,进而建设性的提出了将公然盗窃引入盗窃罪的设想。本文共由四部分组成,文章的第一部分为引言,概括论述了文章所研究议题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本文可能的创新点等。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我国目前处于通说地位的观点即盗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仅限于秘密窃取这一观点进行解读,主要从盗窃罪行为方式的本质即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财物控制关系、受害人未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具备“暴力、胁迫性”;盗窃罪“秘密”和“窃取”行为的定性以及秘密窃取行为的特征即行为主体的主观性、行为对象的相对性、行为时间的限定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为下一部分得出通说观点的缺陷和理论争议打下基础。文章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传统通说将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方式仅限于秘密窃取这一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缺陷和不足,理论上的缺陷主要表现传统通说的认定使得盗窃罪主客观要件的相互矛盾,实践方面的缺陷多体现在通说观点将导致侵财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模糊等。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首先在目前国内外对盗窃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的定性争议的观点主张进行了分类汇总,我国国内以“秘密窃取”说为通说观点,而国外理论界则以将“公然窃取”说的引入为通说观点,并在其后明确了本文笔者所支持的观点。此部分的第二小节大胆提出将以“平和手段公然窃取”行为引入盗窃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创造性建议,并指出将公然窃取引入盗窃罪具有其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合理之处,这一举措更加贴合了国外有关盗窃罪行为方式的通说规定,并有利于财产型犯罪定罪标准的明确化,更大大弥补了通说中主客观要件矛盾性这一不足。文章的最后对以平和手段公然窃取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