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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秘密取回质押物的行为已在司法实践中反复出现,但对其如何定性处罚存在激烈争议,至今仍未形成统一处理方法。本文以余某盗窃案为例,对出质人秘密取回质押物的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与犯罪数额进行分析研究。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本文的提出问题部分。通过介绍余某秘密取回质押物的案件,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该行为构成何罪?该行为的犯罪形态为何?该行为的犯罪数额标准为何?存在无罪说与有罪说、盗窃罪说与诈骗罪说、犯罪既遂说与犯罪未遂说、客观价值说与直接损害说的争论。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共有四个部分:第一,出质人秘密取回质押物能否构成侵犯财产罪,对应罪与非罪的争议。分析合法占有关系与“非法占有目的”在侵犯财产罪中的法律地位,为认定本案行为提供前提。罪与非罪争议的关键在于确定合法占有关系是否是侵犯财产罪的客体。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学说,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得出合法占有关系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第二,出质人秘密取回质押物构成盗窃罪抑或是诈骗罪,对应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明晰二者在案件中认定的关键点在于行为方式不同与有否处分行为不同。有否处分行为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而确定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行为,应综合考虑处分能力、处分意识、错误认识的原因与转移占有的结果。第三,出质人秘密取回质押物的犯罪形态争议。犯罪形态的争议主要围绕财产性利益是否是盗窃罪的对象;先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说开去,对二者进行辨析,再围绕财产性利益是否是盗窃罪的对象,提出否定说与肯定说的争议,分析二者的利弊,得出财产性利益能成为盗窃罪对象的结论。第四,出质人秘密取回质押物的犯罪数额认定分析,对应犯罪数额的争议部分。结合理论与实践,梳理出该问题在犯罪数额上的两种不同观点:客观价值说与直接损害说,并提出犯罪数额的确定规则。第三部分为“本案的研究结论”,是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第二,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余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第四,余某的犯罪数额以被害人的直接损失为准。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第一,对出质人秘密取回质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应规范刑法适用解释方法;司法实践中刑法的片面、机械适用与刑法适用解释方法的不统一,决定了司法实践在处理本案类似行为时,应当注重刑法解释方法的使用,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遵循依次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的位阶来解释刑法。第二,对出质人秘密取回质押物行为的犯罪数额认定应基于主客观两方面,以主观目的的故意内容与客观上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以实现罪行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