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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刑法第313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就是法律对破解“执行难”的反映。刑事诉讼法也对本罪的追诉程序进行了规定。然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形态问题存在诸多分歧,导致司法适用中的困惑。同时,本罪的追诉程序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其特殊性,有失公正。鉴于此,本文拟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形态和追诉问题加以探讨,从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视角分别作了研究,以期有裨于司法实践,以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本文共分导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研究、形态研究、追诉问题研究四部分。导言部分,笔者简要说明了选题原因及基本的写作思路。第一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研究。这部分首先分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范围,指出了刑事判决、裁定、为依法执行行政决定所作的裁定属于本罪的对象,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不属于本罪的对象;然后论述了本罪的客观要件,对“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分别作了阐述;最后探讨了本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了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担保人,同时提出案外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不履行司法职务义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但立法应当将单位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第二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形态研究。这部分着重探讨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形态与罪数形态,分析了被执行人与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被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转化、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牵连与竞合,力求厘清本罪的共犯形态与罪数形态。第三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问题研究。这部分首先分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障碍,包括审判主体的尴尬、现有追诉程序的不当性,接着探讨了本罪追诉程序的改进途径,结合我国国情分别提出了近期和远期的改进途径。具体来说,近期可以实行异地管辖、引入自诉补救程序;远期可以变更执行主体、立法确认自诉程序,以期保证本罪追诉程序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