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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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充满人文关切的时代背景下,教育旨在培育受教育者健全的人格,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使其树立良好道德人格,而我国现代学校教育中,教职工无视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一直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近几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诸多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典型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其中不少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频频见诸媒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探讨。然而,社会对该类事件的探讨上更多停留在教职工体罚、侮辱等具体行为本身,以及所侵犯的具体人格权,而不能明确指明教职工所侵害的未成年学生基础性的权利——人格尊严,在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认识上存在生疏与忽视。学界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研究也仅仅从体罚、侮辱等行为类型上进行研究,没有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进行整体性涵盖关注与研究,使研究不成体系,体罚、侮辱、心罚等行为类型割裂分散,不能明确界定相互间的区别与联系,对教育惩戒权的研究上更多从教职工教育管理权正当性角度进行研究,疏于对教育惩戒权与学生人格尊严的关联性进行研究,难以触及学生教育与保护的总原则——人格尊严。在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立法上,法律虽然建立了保护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逻辑框架,但是依法存在立法道德化、抽象化、模糊化等问题,对于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具体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解释和说明,难以实现对教职工的教育管理行为有明确的法律指引作用。在对教职工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定上较为单一,缺乏根据行为的性质、程度、危害后果等分门别类作出科学、合理的责任设计,导致教职工的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难以作出明确的评估,内部行政监督机构在对教职工的违法行为的执法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使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的内部价值让渡与外部功利性教育价值,从而作出象征性警告处分或者调查而不处理。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在应试教育背景下,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被严重忽视,让渡与外在性的教育功利价值被允许或倡导,难以实现教育者真正关注受教育者的本体人格,对受教育者的人格尊严予以保护与关爱的教育宗旨。为实现人格尊严对学校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行为的价值涵摄,对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进行整体性关注和研究非常的必要,不仅可以帮助教育者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合理性作出价值判断,使教育行为更多关注教育者的本体人格;而且可以帮助其认识体罚、侮辱等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行为类型的法律底线,对其教育管理权的行为有正确的法律指引。为有效预防教育现实中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等违法行为,应立足于近些年发生的该类教育事件,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我国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现状,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揭示问题存在的原因,从而能提出贴合当今教育背景的有效预防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现实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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