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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制经济实体的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角,其管理和运作模式的规范化程度也是我国经济法制化水平的重要表现。我们必须在制度构建和制度完善过程中充分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与完善。本文笔者以公司股东大会瑕疵决议为切入点,对瑕疵决议的概念、类型、国外决议瑕疵制度的情况、我国瑕疵决议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的建议。笔者在学界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基础上,通过探讨该问题的理论可行性与现实紧迫性,在如下四个方面对论题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具体阐述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效力。在对瑕疵事由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之上,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分为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两个方面。然后,根据不同的瑕疵事由,对其产生的瑕疵决议的效力后果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学界存在争议的“二分法”和“三分法”,两种瑕疵决议效力后果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三分法”更符合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需要的结论。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比较法考察。通过对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典型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立法进行考量,旨在为下文阐述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做铺垫。具体而言,本部分以德、日、英、美等国家及地区的相关立法为考察的切入点,在阐述上述国家相关立法的渊源以及初衷的基础之上,对比我国的相关立法,力争梳理出一些真正可供我国立法参考的成熟经验。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在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立法和救济方面存在的缺陷。具体就我国的立法缺陷以及救济制度缺陷展开讨论。就立法缺陷而言,主要阐述了立法理论方面的缺陷以及立法实践方面的缺陷;就救济制度的缺陷,则分别阐述了直接诉讼以及派生诉讼的具体缺陷。
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立法缺陷及救济制度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在立法方面,主张加强对相关立法理论的研究,加快立法实践的步伐;在救济制度方面,对诉前救济和事后救济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