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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做的非常出色,自然生态环境和动、植物自然群落保护完好。首先,这是因为在贵州少数民族集中地区,基本也是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他们与森林朝夕相处,在与森林所进行的生产活动中人们达成了一种默契、共识或者说是一种公认的行为规范和惯例。所有的这些共识或惯例就成为这些民族地区特定的地方性制度,即少数民族习惯法。其次,这些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少数民族地区村落的一种自治性规范,有其自身的特点,涵盖非常广泛。历史上在国家制度还没有完全深入或者左右其经济生活的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就成为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最后,在这些少数民族人们的心目中,这些规范经他们祖先传承,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都直接或间接对他们生产生活产生很大的约束力,且一定程度上保护着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也在不断的加强。但随之而来的土地沙漠化、石漠化、森林资源被破坏,甚至部分地区还出现了生态恶化和倒退的现象,所以,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黄岗地区的森林覆盖率高达70%,其在森林维护和利用方面形成的这一整套习惯法,对该村落的森林资源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尽管自然环境给了森林很好的优势,但是如果这种自然环境不能被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法规或者文化所规范,不能对这么好的自然环境进行规约或者进行有效的管理,那么照样可能出现森林覆盖率的衰减和水土流失。黄岗的传统文化与自然环境的耦合,使得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延续,即使是后来外来文化的进入,也没有打乱黄岗的传统习惯法与森林的关系。黄岗地区特有的栽岩、埋碑、鼓楼划分和民族禁忌等对森林资源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这种环境保护习惯法,与他们祖先传承及生活息息相关,在他们的心中具有较高地位,且有一定的约束力。事实上现代社会上的法律制度在当地人心目中,它的效力和地位远远不及这些习惯法。同时,在本文中,笔者还尽量去发掘侗族对这些森林资源保护有利的习惯性规范,不管是习惯法也好,还是一般的生活习俗、神话传说也罢,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着侗族地区的森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