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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接连不断的财务欺诈案件使CPA的公正性和作用深受质疑,审计质量的提高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任期过长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或CPA与被审单位相互融通和依赖,审计独立性的丧失被认为是导致审计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于是人们把希望寄托于强制轮换制度。然而轮换制度对审计质量提高的有效性在学术界和实务界颇具争议,而目前国内外很多文献均认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我国实行的是所内签字CPA的强制轮换,并且由于绝大多数的研究都不是在强制轮换的背景下进行的,利用其得出的结论是否可以用于强制轮换制度存在诸多疑问。本文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回顾了现有相关文献,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理性经济人”假设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强制轮换有效性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进行签字CPA强制轮换公司轮换当年的盈余质量与强制轮换前一年盈余质量、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公司当年盈余质量以及自愿性所内签字CPA变更的公司当年盈余质量进行了对比,对我国签字CPA强制轮换制度对审计质量的提高效果是否优于其他形式进行了实证检验。同时检验了自愿性事务所变更样本中,前任事务所服务满五年与前任事务所服务未满五年的审计质量是否有差别。最后,进一步检验了几种变更形式对不同盈余方向的作用。研究结果发现:所内签字注册会计师强制轮换当年比轮换前一年审计质量有所提高;所内签字注册会计师强制轮换当年比自愿性所内签字CPA变更当年审计质量显著要高;签字注册会计师强制轮换当年比自愿性事务所变更当年审计质量显著要低;前任事务所服务满五年与前任事务所服务未满五年的事务所变更后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显著差别,支持了文章的研究假设。最后,进一步检验了几种变更形式对不同盈余方向的作用,检验结果基本上也支持了本文结论,还得出注册会计师对正向盈余操控行为更为关注。本文对我国强制轮换实施的实际效果和是否进行事务所层次轮换提供了一定的经验论据,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