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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代初期的联省自治思潮与省宪运动,曾在中国大地上风靡一时,构成了中国宪政思想史上的一道独特景观。在联省自治思潮的影响下,全国有十余个省份开始着手制定省宪法。顺此自治潮流,浙省也汇入到了这场轰轰烈烈的制宪运动之中。浙江制宪旷日持久、进行激烈;宪法文本不断翻新、五彩纷呈;宪法规范体系完备,立法技术堪称上乘,但最终都成为一纸空文。重读浙江这段色彩斑斓的宪政史以及宏幅巨制般的宪法内容,让人感慨颇多。浙省制宪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浙江现代省制的建立。在清末省制改革中,设立了谘议局、司法机关等制度,形成了浙江现代省制的雏形。杭州光复后,成立了以汤寿潜为都督的浙江军政府,制定了《浙江省约法》,并且设立了临时省议会。虽然后来浙江政局动荡不定,但是清末民初建立的省制基本维持不变,这为日后浙江省宪运动提供了制度基础。二是联邦思想在浙江得到较为广泛的传播,浙省较早地接触到西方的政制与文化,产生了一批具有新思想的浙人。浙省素有“文化之邦”的美称,近代以来,浙省士绅以办教育、设报刊、开民智为己任,不断传播新文化、新思想。近代浙江创办大量报刊,极力鼓吹西方政制、传播自治思想,为浙省自治制宪提供了思想基础。三是浙省在清末以来,省域主义势力开始膨胀。浙江在近代工商业较为发达,省权观念、省籍意识开始出现,形成了强大的省域主义,为浙省自治制宪提供了内在动力。以上三个方面,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浙省制宪的前提条件。学者对联省自治与省宪的认识,一般只停留在西方联邦思想的层面上,不能认识到它们在中国的制度基础与内在现实需求。就联省自治与省宪而言,联邦思想的固定附着物就是省制,它为联邦思想提供了生存的根基。而联邦思想最终演化成一种思潮和运动,则还需要一种现实动力——省域主义。联邦思想、省制与省域主义相互结合,形成了如下关系:省域主义作为一种内在的动力在省制的层面上推动着联邦思想不断往前发展,最终形成了一股联省自治与省宪的潮流。在省宪运动中,浙省一共起草了“九九宪法”、“三色宪法”、《浙江省自治法》三种宪法草案,其中“三色宪法”包括“红色宪法草案”、“白色宪法草案”、“黄色宪法草案”三种。在这些宪法草案中得到正式审查并公布的有“九九宪法”与《浙江省自治法》两种,且《浙江省自治法》得到了实施。浙江省宪法草案繁多,文本十分庞杂,其中所规定的内容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一些迥异的地方。“九九宪法”是浙江省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也是全国最早公布的宪法。“九九宪法”由法团参与制宪,为中国制宪首创;“三色宪法”倡导与实行全民参与,是中国“全民制宪”的先声。参与制宪人数之众,起草宪法文本之多,堪称世界之最。前面两次制宪的失败,浙人自治制宪的梦想大受挫折,但是并没有就此罢手。面对浙省内外政局的变化,浙人又炮制出《省自治法》。浙省制宪采省自治主义,旨在通过省宪确定省自治权,一方面可以谋国家之统一,另一方面可以促人民之幸福。“九九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人身权、财产权、通信自由权、住宅权、迁徙权、宗教信仰权、言论自由权、营业自由权、诉讼权、选举权、担任公职权、请求救济权等多种权利。较其它宪法,“九九宪法”的权利体系完备,权利规定前卫,充分显示了浙人对权利的关注。在制宪过程中,对省政制度进行了较好的设想。“九九宪法”分别设置了“省议院”、“省长及省政院”、“法院”、“监察院”、“审计院”。省议院相当于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省长及省政院相当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相当于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监查院与审计院,相当于监督机关,行使弹劾权与监督权,对各机关进行监督检查。上述各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充分展示了三权分立的基本精神,同时兼具五权宪法的功能,把二者进行了较好的结合。此外,“九九宪法”对教育、实业等方面也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浙江省宪运动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场景下,由部分地方实力派运作而成的。省宪运动从发起、推进,到高潮,直至结束,浙江实力派在其中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督军、省议会、省长、法团以及浙籍社会名流是浙江省宪运动的主要参与者,围绕着制宪,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督军卢永祥与孙传芳,都打着浙省自治制宪的大旗,目的是为了笼络浙省的人心及抵抗外省军阀的入侵,以保住自己的地盘。卢氏提出浙省自治,却没有付诸实施的勇气,成为“徒托空言”。孙氏以联省自治相标榜,但是却以武力相威胁,与孙氏言自治简直就是“与虎谋皮”。浙省第二届、第三届省议会在制宪过程中,不断走向变质,最后沦为把制宪作为渔利之手段。而浙省的各届省长,与督军、议会之间发生了各种错综复杂之关系,无论他们之间是对抗、合作,还是战争,都无法完成浙省制宪与自治的事业。浙江省宪运动时间漫长,自1919年浙省议员开始酝酿政治自决,至1927年初自治政府不再存在,运动延续达8年之久。浙江制宪花样繁多,制宪运动接连不断,宪法文本不断更新,形成宪法草案达100部之多,为宪法史上的奇迹。但是浙江制宪却日趋腐朽,从“九九宪法”、“三色宪法”,到《省自治法》,如“江河日下,一蟹不如一蟹”。无论怎样改变花样,变换脸谱,浙人离自治的轨道却越来越远。在民主激进主义的激励下,浙人对宪法的追求几乎达到一种狂热的状态。浙人试图通过省宪以求得国家统一、地方安宁、人民幸福,但在一个军阀混战的时代,最终只不过是面对痛苦的现实而产生的一种幻象而已。精心设计的一部又一部宪法,最后都成了一纸空文。同样是民主,在西方国家能引导出一部良善的宪法及宪政体制,而在中国却引导出社会的混乱与无序。深究其中原因,得出的结论为:联省自治与省宪运动是由一群缺乏宪法德性的人所运作起来的。发生在上世纪20年代的联省自治思潮以及省宪运动,其核心问题是中央集权与地方(主要是省)分权。我国学者在解释联省自治与省宪运动时,过分夸大了联邦主义思想所产生的能量。联邦主义在中国更多的是作为地方分权的一种手段与策略,而不是作为统一中国的政治理想与奋斗目标。联邦思想固然重要,但对中国来说必然只是外来之物。中国社会真正的问题不是联邦制,而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联邦思想无疑只能给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因此,省宪运动更为恰当的表达方式应该采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集权与分权。由此可知,省宪的实质是在西方联邦思想的影响下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种尝试,其制度基础是省制,其动力源自省域主义,其目标是建立一种类似于联邦制的统一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