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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制度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围绕它建立起了现今的一整套包罗万象的民法系统。在民法体系中占据如此重要位置的一个概念,它究竟是如何产生的,他在诞生后又经历了如何的变化与发展,在飞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它又将如何继续它的历史使命?在本文中,将为您逐一揭开这些问题的答案。主体制度诞生于古罗马时期,在该时期,它完成了第一次蜕变,经历了由早期的绝对家父权向相对家父权的转变。时间来到中世纪,野蛮的日尔曼人征服了罗马,黑暗的教会法占据了统治地位。而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文艺复兴运动使得罗马法重见天日,此时,《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成为近代主体演进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任何持续发展的事物,背后一定有一股强大的动力。对于主体制度来说,经济、社会、思想就是其演进过程中的三架马车。从经济因素方面考虑,整个民法的本身就是客观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述。而关于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有句话可以全面的概括,法律永远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基础,认为法是社会基础的,幻想成分要大于实际成分。恰恰相反,社会本身才是构建法的基石。主体演进中,另一个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思想,在某种意义上说,缺乏近代宪政思想的支撑,国家权力对私权领域的侵犯就不会被终结,就不会有真正的市民社会出现,而平等的主体观念就更不会出现。在三驾马车的推动下,主体制度一路发展到了今天,面对着与以往截然不同的客观环境和现实需求,古老的主体制度将何去何从?面对着来自各方面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摆在主体面前的是一条通向变革的道路。那么,这条向远方延伸的道路会将主体制度引向何方?如果我们仔细观察近代的主体制度发展,可以很清楚看见一个大趋势,主体囊括的范围越来越广,而究其背后的动力,是由绝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为起点向相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转变。而正是这种由思想开始的转变,作用到主体制度上时,呈现出来的,就是主体所涵盖的范围被不断的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