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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相互牵连、交叉、影响的案件屡见不鲜。然而,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及立法上的不足,导致该类案件处理模式不统一、诉讼过程耗时长、判决结果互为冲突,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针对此类案件及其相关问题,学者们大多从程序的选择、协调、运行层面寻求解决之道,鲜有从判决的效力层面探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叉或冲突的处理方法。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并结合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民事确定判决对后续行政诉讼的效力”等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以期能够对民、行争议关联案件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提供新的解决、应对视角。 正文包括以下五部分: 第一部分:民事确定判决对后续行政诉讼之效力问题的提出。首先,本文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牵连、交叉、影响的案件界定为“民、行争议关联案件”;其次,简要介绍了针对此类型案件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处理模式,并尝试分析了各种方案的利与弊;最后,程序处理方案仅局限于此类型案件的“入口”予以甄别与选择,其忽视了此类案件处理的“出口”——民、行确定判决之间效力的相互影响。由于专业及能力的限制,本文研究范围仅限于先期民事确定判决对后续行政诉讼之效力问题的研究。 第二部分:民事确定判决约束后续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本部分通过对行政诉讼制度历史溯源的考察,立足于民事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在一致性,即民事审判权与行政审判权的等价性以及两制度之间目的的共通性,并结合司法权公信力的内在要求等三个方面的分析,论证了从效力层面——民事确定判决对后续行政诉讼的约束效力——解决民、行争议关联案件实践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理论基础和法理依据。 第三部分:相关应对方案的考察与比较。本部分,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有关“民、行争议关联案件中民事确定判决约束后续行政诉讼”的相关应对理论或解释路径;其次,我国大陆地区由于受苏联民事诉讼理论影响,传统司法实践中多用“预决事实”及“预决效力”来解释确定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对后诉的效力问题;最后,通过比较分析指出“预决效力”只是针对民事判决理由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并不能有效的解释判决主文以及判决理由中有关法律判断的效力问题。因此,应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并在借鉴英美、大陆法系理论的基础上来完善我国的民事判决效力体系。 第四部分:民事确定判决对后续行政诉讼之效力体系的理论构架。作为文章的重点,本部分在第三部分“相关应对方案的考察与比较”的基础上,并结合多个实践案例系统的论证了“民事确定判决对后续行政诉讼之效力体系”的应然状态。主观范围方面,依据“构成要件效力”的本质(既判力积极作用)解释了缘何后续行政诉讼程序与先期民事诉讼在诉讼标的与诉之主体两个要素存在差异,仍受民事确定判决之约束;客观范围方面,分别论述了民事确定判决主文之判断事项的既判效力与判决理由中判断事项的效力问题,对于后者又进一步分为法律判断与事实判断加以讨论。 第五部分:民事确定判决约束后续行政诉讼的保障与救济。首先,从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角度(事前保障),进一步加强了“民事确定判决约束后续行政诉讼”的正当化根据;其次,从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救济(事后救济)的角度,弥补民事确定判决确有错误以及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确有异议的现实情况,来全面保障当事人获得充分的权利维护与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