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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其设置以来争议颇多,犯罪构成是其中之一。本文通过探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意图从理论上更加准确地认定本罪,指导司法实践。 全文共分为四部分,重点探讨的问题是: 关于客体问题,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理由在于:一是由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决定的;二是以复杂客体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能够准确把握本罪之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全面、完整地涵盖本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 关于客观要件问题,在评析客观要件的不作为说、作为说与不作为说观点的基础上,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应为持有,即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之行为。并提出“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与“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不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还对“不能说明”的含义和该罪罪状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于主体问题,主要探讨了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范围、以及以什么标准来界定的问题,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两大类。单位主体不宜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关于主观要件问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对持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大差额财产的故意,对客体侵害的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主观方面的复杂性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持有行为的表现,也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复杂性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