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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政治推进和工业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在被国家制度化的同时,也被普遍认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之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农民自然也有资格平等的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我国长期的二元制结构发展,社会保障政策向城市倾斜,农民社会保障权从宣示到实现无不存在着问题。权利救济是权利实现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赋予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权,有助于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也助于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本文主要就公民权利救济的基本理论、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理论、对理论基础的论述、对德国和法国与在社会保障争议程序上的借鉴、分析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制度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制度提出理论上的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内容是根据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提出问题,并指出研究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的理论状况加以概括,进而阐明笔者论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二章是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救济的相关概念界定。主要针对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及研究的基本概念加以阐述。第三章是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分析。主要包括罗尔斯的“正义”论、人权理论、社会连带思想及无救济则无权利的理论。第四章从公力救济角度探讨了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对救济缺失的原因加以分析。第五章通过借鉴德、法两国在处理社会保障纠纷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农民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救济的原则及对策。以前的学者们研究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救济时未将救济进行系统分类,他们大多将存在问题揉杂在一起,提出一些想法,在这些学者们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的创新点是将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进行针对性的、分门别类的研究,使读者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存在的问题及笔者构建的解决方法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