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占有概念源于罗马法,后来逐渐成为民法中特别是物权法的重要制度。刑法中的占有概念以民法中占有为基础,但与之又有差异及其自身的特征,在认定财产罪的成立与否以及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三章,讨论了财产罪中占有的若干问题。第一章为财产罪保护法益问题的理论争议解读。犯罪行为的本质在于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正确认识财产罪法益的内涵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财产犯罪的占有问题,首先必须厘清财产罪法益是所有权还是占有。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理论主要有本权说以及占有说之争。本权说经历了限制本权说、纯粹的本权说以及修正本权说的发展。限制的本权说认为唯有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才值得刑法保护,纯粹的本权说主张以本权作为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即他物权、债权以及租赁权等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应在财产罪保护之内。而修正的本权说则在纯粹本权说的基础上进行修正,以解决后者将违禁品占有等非法占有行为绝对性地排除于财产犯罪保护范围之外因而无法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问题。占有说则是倾向于保护被占有的财产上的经济秩序,也有纯粹的占有说以及修正的占有说之演进。纯粹的占有说主张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是占有权,包括合法占有以及非法占有。修正的占有说将所有权人取回被盗窃者所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以避免纯粹占有说的僵硬和极端。本文在分析了本权说及占有说争议的实质问题以及两者的利弊之后,认为修正的本权说应当为我国刑法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第二章则是对于财产罪中占有理论构造的分析。首先在明确了财产罪中的占有概念的渊源以及具体内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构成财产罪中占有的要素。即从占有主体、占有意思、占有事实以及占有客体四个要素分析刑法财产罪中占有是否成立,同时符合此些要素才能构成。占有主体主要分析刑法中占有是否要求自然人具备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以及法人是否能够成为主体的问题,占有意思部分侧重占有意思在认定占有中的地位以及其内容和特征,占有事实状态为认定刑法中占有的核心内容,对事实性支配状态的表现形式和具体类型进行了归纳,占有客体则是对占有对象即财物的种类和范围的研究。同时,就刑法中占有与持有概念,刑法中占有与民法中占有概念之间进行辨析,以精准认定刑法中的占有。第三章为财产罪中占有的归属分析,包括占有关系中的归属认定以及特定财物的占有归属。此部分占有归属的认定,直接影响财产罪罪与非罪以及具体财产罪名之间的辨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理论中学说观点争议也较大。本文重点就平等占有人的占有归属、主从关系主体之间的占有归属、死者财物的占有、货币、存款的占有以及封缄物的占有认定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此些问题涉及到的司法实践中案件可能情形的罪名认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