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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一个安定团结,法律健全,秩序良好的社会,而严重的暴力犯罪无疑是与之严重相悖的,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广大妇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良好治安秩序的犯罪,发案率较高,社会危害性也非常严重。轮奸犯罪是一种残酷、野蛮,严重违背人情伦理的自然犯罪,对受害女性生理和心理造成更严重的创伤,为世界各国刑法所重点打击。对于轮奸犯罪的犯罪分子,要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但要掌握一个标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不能因为犯罪而剥夺其应享有的权利。目前,轮奸在我国刑法中还没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而只是强奸罪的一种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由于轮奸定义的模糊以及轮奸客观行为的多样性,导致轮奸犯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疑难问题。我查阅了一些轮奸案例,发现一些类似的案件,却有着不同的判决,从而对维护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造成了影响。就连最高人民法院编发的有关轮奸犯罪的典型案例中,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在适用法律方面也大相径庭。既、未遂同时存在的强奸行为能否认定为轮奸,以及在轮奸犯罪中是否要区分既遂、未遂,这些问题的研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在轮奸犯罪中区别既遂、未遂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了事实认定不清而导致的量刑不当。其次,在轮奸犯罪中区分既遂、未遂体现了公正处罚,能够更有效准确地打击犯罪分子,使罪责刑原则真正落到实处。最后,在轮奸犯罪中区分既遂、未遂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对共同犯罪基本理论的突破,与世界先进共同犯罪理论相接轨。这个问题的解决将会使此类较常见的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更具有可预测性,可规范性,使我国法律日趋规范,统一,同时也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期待刑法理论实践界对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以健全立法,规范司法。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提到两个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从而引出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对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去评析文章开头提到的两个案例。第三部分是由此类案例引发一些思考,对健全立法、规范司法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