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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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违法性判断是一个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价值的课题。有关其判断问题的论争己经历了长达两百多年之久,至今为止,仍是全球学界研究的热点。当下我国处理行政违法犯罪事件时,由于对法条的采取了形式而非实质上的理解,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刑法出现明显的过度化的倾向,进而导致有效的司法资源低效配置的局面与在具体的判决中难以被民众所认同的问题。为解决行政犯违法性判断过度化的困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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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违法性判断是一个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价值的课题。有关其判断问题的论争己经历了长达两百多年之久,至今为止,仍是全球学界研究的热点。当下我国处理行政违法犯罪事件时,由于对法条的采取了形式而非实质上的理解,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刑法出现明显的过度化的倾向,进而导致有效的司法资源低效配置的局面与在具体的判决中难以被民众所认同的问题。为解决行政犯违法性判断过度化的困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我国近年引发热议的“陆勇代购假药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反映当下我国司法实践扩张了刑事处罚的范围,把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的困境,从而引出本文所要探讨与解决的问题,即当下我国所存在的行政犯违法性判断过度化的窘境。第二部分介绍德、日、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关于行政犯的概念问题,阐述德国关于行政犯违法性判断标准的相关学说——质的差异论、量的差异论质量差异论的概念,解释日本学界关于行政犯违法性判断标准的相关理论——严格的违法一元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违法多元论。第三部分则举出真实案例与数据进行比较与分析,得出质的差异论、量的差异论在司法实践以及学理上的不足,难以适用于我国,而质量的差异论则依据行为是否危及到了刑法所保护的核心法益,分别用“质的差异论”和“量的差异论”界定二者的边界,能够适用于我国。第四部分通过提出“解释论”的方法,在实质解释、以刑制罪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两种方法,以实例进行分析,以此来消减行政犯违法性判断过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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