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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时间的发展,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数量、规模都有了相当程度的增长。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是表现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创新,投资者广泛参与,投资规模空前巨大的典型代表,其造就了资本市场的疯狂,也无情的将许多热衷参与者葬送在无底的“投资黑洞”中。证券委托理财规模大、影响广,但是我国专门调整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规范基本上仍处于空白状态。由此本文围绕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厘清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概念,重点论述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和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立法建议。 第一部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概述”。评析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不同概念,认为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指“以证券公司为主的各类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或委托理财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现金或证券类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第二部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评析了学理上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的不同观点的利弊。笔者认为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是兼具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借贷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尘的,集管理、受托、融资于一身的合同新类型。 第三部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从我国目前金融发展的现状出发,探讨判断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法律效力的司法价值标准问题,并对不同情形下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同时对引发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的保底条款进行较为详尽的阐析。 第四部分“完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立法建议”。具体包括:第一:在将来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纳入信托法中调整;第二:把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券商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提高证券委托理财透明度、加强对委托资金的监管等方面作为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监管对策;第三,应把诉讼和仲裁这两种方式作为解决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司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