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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要求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当事人"取证难"的现状以及证据立法中有关当事人证据收集程序和方法上的空缺,使得悬赏取证成为当事人在取证方面私力救济的一条途径。对于这种取证方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产生了分歧。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证据规定。如果能对民事诉讼中的悬赏取证进行合理的规制,对各方面都会带来积极的现实意义。我们不仅要将我国民事诉讼的实际作为出发点,更要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来完善悬赏取证在实践中的应用。通过充实当事人取证手段、完善对当事人取证无果的救济和调查令制度法定化等措施来进一步优化当事人取证制度,并且将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系统化和明确化,辅以强制证人出庭、笔录证言、证人经济补偿等相关证人作证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和法律框架,从而更好地规制民事诉讼悬赏取证的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