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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居民的文化娱乐需求迅速扩大,我国文化娱乐产业的消费逐年递增,演艺产业达到空前繁荣的良好状态。但与娱乐活动的商业化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相比,我国文化娱乐产业的立法司法比较落后,缺乏明文的立法指导及规定,造成在经纪活动中,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的纠纷不断;而因为艺人的知名度以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类似新闻常常成为公众的焦点,吸引人们的注意力。纷繁不断的演艺经纪纠纷不仅损害了艺人和演艺经纪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艺人及演艺经纪公司的形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与我国相比,英美国家有相对完备的法律,用以维护和平衡艺人同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经纪人与经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之伴随的是英美国家有更多的超级巨星,且其文化娱乐市场更为发达。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无法产生有影响力的巨星,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就无从谈起。最近几年,英美等发达国家不惜投入巨资研究娱乐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也看好中国内地的演艺市场,因而必然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造成巨大的冲击;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文化经纪事业的规范化发展是大势所趋。我国有五千年的丰厚的文化资源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假之以良好的法制环境辅助,规范文化娱乐产业的合理合法正常运行,文化产业会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我国内地演艺经纪市场虽然起步不久,但迅猛的发展势头不容忽视。国务院也在2005年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因为缺乏相适应的配套实施规则,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断,造成了演艺经纪市场的不稳定,阻碍了演艺经纪市场发展。因而,如何合理合法地解决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成为娱乐业从业人员、文化经纪人以及演出公司和法学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拟从经纪人与经理人的区别入手,从演艺经纪合同的相关案例,探究演艺经纪合同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出现的原因,并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从演艺经纪合同的优先续约权、演艺经纪合同的期限、合同解除权,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竞业禁止等五个方面探讨演艺经纪纠纷频出的具体原因和司法纠纷处理机制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