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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人权问题日益凸显,家庭暴力作为人权问题受到不断关注,逐渐成为国际法问题。不仅仅是在落后国家,包括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家庭暴力作为社会进步的绊脚石,不仅侵犯妇女的人权,还危害了整个世界的和平稳定。目前,规制家庭暴力的国际法机制主要有三大体系。首先是联合国大会主导下的法律机制,主要是指联合国大会的报告制度、第三方报告制度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报告制度的内容,这三大报告制度使得各国的相关国际人权法义务的履行得到监督,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本机制在现实中并未充分发挥功用。其次是世界人权宪章形成的法律机制,这是指由《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国际公约》共同组成的世界人权宪章所形成的制约机制,通过在文本中规定人权的平等享有与平等保护,使得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但是并未突出规制家庭暴力,因而也不是最有效的机制。最后是一系列妇女权利保护公约形成的国际公约,是指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和《妇女政治权利公约》这三大主要的妇女权利保护公约形成的法律机制,其中《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有专门论述家庭暴力规制内容,但是三大公约仍旧是未重点突出规制家庭暴力,因而作用有待加强。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是有限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制家庭暴力的国际法机制存在以下几大缺陷。首先,国际法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制机制是一种软法机制,是一种普遍性质的、没有强制性的机制。其次,国际人权法不能被各主权国家所直接适用,因而其实效大打折扣。再次,国家人权司法机制缺失。最后,专门规制家庭暴力的国际条约缺失。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肆意践踏,应当要严格规制。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将规制家庭暴力的国际法机制与国内法机制相结合,同时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国际管辖,联合国也要督促各成员国履行相关国际人权法义务,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要制定专门规制家庭暴力的国际条约,真正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