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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离婚诉讼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有效救济途径,可以有效地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在婚姻中受到创伤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婚姻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多元化趋势的形成,我国居民的婚恋观、家庭观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改变,因婚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最终形成的离婚率呈逐年增长趋势,我国现行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然不能适应调整我国居民婚姻生活的需求,亟需进一步的完善。立意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研究,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与价值,认为其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指一方做出严重损害配偶权益导致离婚的行为后(如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行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制度;特定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的存在,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其次,分析了我国现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受害方举证困难、赔偿义务主体单一、过错认定形态严苛和赔偿标准较低是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对日本、美国、法国三个域外国家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并综合本国国情,对其较为完备的制度构建和实践运用方面,吸取可借鉴之处。最后,在分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为完善该制度提出以下若干建议,包括:适度扩大制度适用范围、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增加共同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放宽该制度的过错形态和提高该制度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