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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决判决是英美法系国家简易程序的一种重要形式。它的运作机理在于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对案件作出判决。作为英美法系国家过滤案件的一项重要民事诉讼制度,即决判决加快了诉讼进程,节省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并未规定即决判决制度,所有案件无论繁简、是否存有争议,只要进入诉讼程序均须经过开庭审理方可作出判决。这种“一刀切”的机械主义做法严重违背了诉讼正义及诉讼经济的价值目标。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立法经验,在“非庭审无裁判”原则之外创设若干例外情形,即进一步细化简单案件的程序再分流,只要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实质争议,法官即可依法作出即决判决。文章从即决判决的概念、性质及分类等基础理论入手,深入剖析其程序价值,并详细介绍了英美法系即决判决的发展历程及现行立法规定。在此基础上,以即决判决的制度功能、即决判决与简易程序、督促程序的关系及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为视角,探讨了借鉴即决判决的必要性;以即决判决与争点整理程序的关系为切入点,对我国的争点整理程序进行分析,论证借鉴即决判决的可行性。最后,提出构建即决判决的若干设想及意见,并完善即决判决的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