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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渐渐兴起。在体育产业对国内经济贡献持续提升的同时,体育赛事转播活动也在迅猛发展。值得注意的是,逐渐形成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在新媒体背景下常常发生转播侵权行为,这极易引起法律纠纷。因此,体育赛事转播权以及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行为等内容值得人们深入关注与思考。本研究以推动我国体育传媒业、体育赛事转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避免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行为发生为目的,运用文献资料法、观察法、案例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和逻辑思维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归属与法律性质、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的发展历程与阶段特征、我国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行为的表现、成因及影响等内容进行梳理、归纳、分析与总结。本研究旨在为新媒体背景下的体育赛事转播活动提供理论指导;助力解决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中出现的各类法律纠纷;推动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资源开发与保护。本研究从“体育赛事转播权”“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及“我国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行为”这三个方面入手,主要论述了下列四点内容。首先,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主体应为体育赛事组织者或主办方,其法律性质可进行拆分理解,狭义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应属于商品化权;广义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一项著作权权利。其次,依据法规文件发布的时间和媒体组织参与程度进行划分,可将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发展历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传统媒体介入阶段、传统媒体主导阶段、新兴媒体介入阶段和新兴媒体主导阶段。再次,我国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行为在转播权市场发展过程中不断演变,它在新兴媒体主导阶段呈现出三点特征:⑴新兴媒体对传统媒体的转播侵权行为依然存在;⑵新兴媒体之间的转播侵权行为渐成主流;⑶其他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行为频频发生。其成因与体育赛事转播权尚无明确界定、中央电视台长期垄断与市场竞争之间存有矛盾、侵权行为追责成本较低及用户缺乏转播权保护意识不无关系。转播侵权行为弊大于利,虽然它客观上发展了观赛人群,但是它会破坏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秩序、侵害多方经济利益、阻碍体育赛事IP培育以及使观众产生依赖心理等。最后,本研究得出规避我国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行为的四点策略,即⑴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界定;⑵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可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⑶推动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形成规范;⑷提高媒体与观众的转播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