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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加,而解决执行难,如何能更快更好的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一直是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债权人共同关注的问题。生活中其实存在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目前债务清偿规则,当用个人财产不能完全清偿个人债务时,是否能用共同财产来清偿的问题开始在实务中开始得到重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十四条对于能否执行共同财产作出了解答,虽然该司法解释未能在实践中得以全面展开,但该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保障共有人的权利与实现债权人债权之间的平衡,其具有实践价值是值得肯定的。但仅结合实际与适当分析就能得出该规定的实施存在着各种问题与不足,以下是本文对代位析产诉讼所做出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成果。对代位析产的性质做简单分析债权人代位析产权利的性质为形成权,其代位析产诉讼标的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诉讼标的,主要审理共有人之间的分割共有物的法律关系,对于需要析产的对象作出明确划分即共同共有的财产,按份共有的财产不在代位析产诉讼范围内,按份共有财产的份额可直接被执行,对析产的意义予以肯定能保护共有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也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还能在共同财产执行难方面得到一定的解决,对代位析产条件作出与其他学者不同的定义:1、债务人承担的债务需是法律明确个人债务2、代位析产诉讼只能在执行阶段提出3、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财产共有人均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对代位析产的法律地位作出分析,在法律层面非司法解释,需在法律层面上为分割共有物新增“重大事由”。对于协议分割,是否有效并其协议分割的内容执行,作出判断并给予债权人有异议的权利,对代位析产的法律地位对协议分割的效力用目的性解释作出结,对代位析产诉讼的程序做了细致的分析。在代位析产诉讼与协议分割之间作出衔接,对实务中的分割方式进行了归纳,选出部分财产份额型分割为原则上的分割方式,对突破“入库规则”做设想并肯定其意义,债务人在代位析产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让实际对财产控制或执行的法院享有管辖的地位,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与方便当事人。对于目前的代位析产诉讼存在着其他问题,影响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予以分析与追加被执行人与在执行中对共同债务的必要共同诉讼上诉问题,对判决结果的归属能否突破“入库规则”进行了详细分析。对以上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对比、分析,为代位析产的法律条文作出修正性意见,为分割协议在不同阶段的效力作出严格区分,对实务中裁判分割的不同作出分析并予以判断何种分割方式是最好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