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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自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来,农村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农民在“分”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与此同时,不管是政府、学者或是农民自身对于农民合作的呼声都从未停止,只是相关实践成功者寥寥。农民合作社被认为是一种实现中国农民“合”的有效组织形式,而证据便是国外的成功实践。在中国,特别是农村是一个人情社会,有别于西方的契约社会。中国农村的农民合作社的实践中,对于“人情”的利用是其一大特点,而正是这一特点造就了中国合作社实践“量大而质差”的事实。 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其存续取决于其组织成本与效益的大小关系。在中国农村的农民合作社实践中,“人情”与“制度”皆是合作社组织起来的手段,因而合作社的组织成本便由“人情”和“制度”的价格决定。在合作社成立初期,社区“人情”存量较为丰富,“人情价格”较低,对“人情”的利用有助于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但随着社区“人情”存量减少,“人情价格”逐渐升高,若是合作社效益不足以支付其组织的“人情成本”抑或“制度成本”时,合作社便会走向终结或异化的道路。 分析过程中运用了许多公式来表述各个概念间的关系,有助于对经验事实的把握与提炼。虽可能会丢失概念的部分内涵与简化概念间的关系,但不失为一种值得继续探索的研究思路。中国人均土地拥有量以及人才逆农村流向等问题,限制了农民合作组织的效益能力,致使许多合作社实践在其未能采取“制度”手段前,就已不能支付“人情成本”,从而导致了大多数合作社实践的终结或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