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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到法庭作证对于法庭发现事实真相、弘扬正义、抵制邪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外,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有了较为深厚的理论基础,与此同时在实践中也得到长足发展。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为其纳入到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奠定了深厚的制度基础以及价值基础。但是,必须正视的是,由于该制度从颁布到现在实施时间不长,以及受我国传统文化、法律规定不健全等的影响,在很多方面还不尽完善。该制度存在例如证人资格的界定比较模糊、证人的免证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免证阶段需要作出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不是很明确、证人权利与义务严重不一致等缺陷。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需要法律对证人资格作出进一步界定,扩大免证主体的范围,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加以规范,加大对证人安全的保护力度和经济补偿力度。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地将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有的功效发挥出来,伸张社会正义、体现司法公信力,让法律成为公众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