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法法系中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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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分别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基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创造。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对既有的判例法予以肯定或推翻,也可以为未来的判例法提供指引。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来适用制定法,在此过程中对两种法律渊源的进行选择或结合起来适用。本文旨在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例探讨普通法法系中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揭示它们的互动过程和模式,以及这一模式所蕴含的意义。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阐述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相关的背景知识。主要是界定制定法与判例法的概念,比较它们在表现形式、效力和适用方法方面的特点,并概述它们的起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   第二章从立法机关的视野出发分析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根据制定法对判例法的作用方式,将立法机关对判例法的处理结果分为四类:肯定既有判例法、改变或推翻既有判例法、制约或阻止违背立法意图的判例法的生成、“授权”或允许司法机关创制判例法。重点讨论立法机关所采取的方式,以及在各种方式下制定法对司法活动的约束力。   第三章从司法机关的视野出发分析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根据制定法被对待的方式,将法院对制定法的处理情况分为三类:改变制定法的原意或排除制定法的适用、优先适用制定法或自由解释制定法、将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适用。重点分析司法机关在面对不同的制定法条件时为达到特定效果而采取的解释和推理的手段。   第四章总结了制定法与判例法的互动模式,分析该互动模式的权力结构、职业传统和法律文化原因,并探讨该互动模式对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整体的可预测性、社会适应性和权利保障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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