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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确立了一大批新的制度,健全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是一种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而,合同法的发展变化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我国新的合同法的施行,将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甚至整个海商法都要产生影响。 本文首先从合同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开始,介绍两大法系合同立法与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国际公约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然后讲述我国合同法的特点、内容等,重点讲述了我国合同法新引入的理论原则和制度,这一系列理论原则和制度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格式合同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等等。并且介绍了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本文重点论述了新《合同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产生的影响中的六大问题: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问题,笔者从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着手,结合航运业务实践和不同类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合同的订立作出分析,并对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专门进行了分析。二、预付运费问题,收取运费是承运人的基本权利,运费不可触动、不得扣减是一个古老的航运惯例,但《合同法》的规定改变了这一惯例,除另有约定外,运费的风险由承运人承担,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无权收取运费。三、承运人对货物的留置权问题,按照《合同法》规定,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留置货物不以债务人所有为限,而依《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只能留置债务人的货物,这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建议留置权的标的物不以债务人所有为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限制了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的方式,但不能改变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四、合同的变更与转让问题,本文对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会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结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实践作法分析了《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其的影响,五、不合理绕航问题,《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实质上是将根本违约作为合同解除事由加以规定,并以违约行为及其严重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在《合同法》下,不合理绕航不一定构成根本违约,即使不合理绕航构成根本违约,因为承运人不一定具有丧失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的情节,也不必然导致免责与责任限制的丧失。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问题,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取决于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仅因航线不同而使用不同的责任制度是不合理的,笔者建议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但不实行推定过失。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介绍和研究,笔者认为,尽快修订和完善我国海商法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部分,将是有益和必要的,这必将对我国海商立法和实践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