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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席卷了全球金融系统,全球经济受到重创,大部分国家都不得不动用财政资金刺激经济复苏,甚至是注资拯救处于破产边缘的金融企业。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一方面是因为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发展,导致金融系统杠杆率过高,系统性风险增大,最终导致金融系统全面崩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只注重微观审慎监管而忽视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问题,因而在金融系统遭遇系统性风险时,金融监管体系并未发现问题。痛定思痛,2010年7月,在奥巴马政府的极力推进下,《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正式出炉,该法案被视为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之后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法案,它将对美国金融业的发展,乃至全球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刻而久远的影响。法案主要从保护金融消费者、终结金融机构“大到不能倒”的局面、建立系统风险监控机制、金融衍生产品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加强银行监管、加强高管薪酬与公司治理、加强金融产品的风险监控和加强保险监管八个方面对整个金融监管系统进行了全面改革。改革在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方面均做出了重大改革:首先是加强了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关系的平衡、加强了宏观系统性风险防范和建立了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其次是实现了金融系统综合监管、完善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加大了自律行业的政府监管;最后是建立了系统性风险监管机制、加强了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和强调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较为封闭,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并未受到严重冲击,但这并不能说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完备。客观的说,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体系的成长较美国来说,都尚未成熟,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壮大。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应以史为鉴,从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迅猛发展和遭遇危机的经验和教训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金融监管职责主要由“一行三会”承担,属于严格的分业监管,但随着金融混业化的逐步推进,这一监管模式越来越无法适应现在的金融市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以下儿大问题:证券市场“过度监管”、分业监管产生监管“真空地带”、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缺位、金融消费者保护无法可依等。结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全新监管理念,我国金融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二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三是坚持金融创新发展与规范并重,四是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在此基础上,本文亦提出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目标模式与过渡模式的设想。目标模式应是在中国金融改革委员会领导下的统一监管,过渡模式则是由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制定各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完成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全面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