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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机构投资者的表决权行使,是剖析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功效发挥的重要落脚点。应然层面上,机构投资者基于强大的资本力量,可以通过积极行使表决权等方式有效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然在实然层面,机构投资者受困于理论上行权主体资格的诘难与实践中行权方式的桎梏,持股行权仍困境重重。本文正是由此出发,在分析机构投资者表决权特殊性的基础上,从理论与实践层面解构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行权的困境,在借鉴域外机构投资者表决权行使规范的基础上,对我国机构投资者表决权行使的立法回应与制度调适建言献策,希冀充分发挥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应有功效。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机构投资者及其表决权的基础理论阐释,通过理论分析和现实观察,廓清机构投资者的内涵和外延,并对其法律属性予以剖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机构投资者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身份定位问题及其表决权的特殊性。本文认为,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具有外延的广泛性,不仅包括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具有“机构”外壳的专业化投资机构,亦包括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为客户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或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从法律视角来看,应将机构投资者界分为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型、以合伙为代表的非法人组织型和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为代表的非组织型三类,其中,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为代表的非组织型机构投资者股东资格适格性仍有待解决。在机构投资者于上市公司中的身份定位问题上,基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应侧重于掣肘与防范控股股东的权力滥用,而非解决基于传统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代理成本。从其表决权的特殊性来看,作为资本意志之表达的机构投资者表决权具有双重共益性、权义复合性以及与收益权的分离性特征,上述表征也为合理规制其持股行权提供理论基础。本文第二部分,是对机构投资者持股行权的困境析解。本文认为,机构投资者在持股行权时存在理论上的诘难与实践上的困惑。理论上,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为代表的非组织型机构投资者在持股行权时的股东资格(暨法律主体资格)问题成为首要阻塞,进而引发机构投资者表决权归属与行使主体的争议。而在实践中,机构投资者持股行权亦困境重重,对传统公司治理的基本范式产生重大挑战,具体表现为机构投资者“借表决权‘委托’之名,行表决权‘转让’之实”问题,基于金融创新引致的表决权与收益权分离问题以及由于股东异质性引发的公司利益与投资者利益冲突等问题。本文第三部分,旨在扫除机构投资者持股行权时的理论障碍,从学理上论证非组织型机构投资者的法律主体资格暨股东身份问题,并分析其表决权归属与行使主体。本文认为,在民法总则采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三分法的现实背景下,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型机构投资者和以合伙为代表的非法人组织型机构投资者之主体地位毋庸置疑;而对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非组织型机构投资者,基于其“财产独立”与“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ing)的功能,理论上并不存在获得主体资格的根本障碍,在我国现行法律背景下,应从立法上赋予其非法人组织之民事主体地位;相应地,其表决权亦应归属于该机构投资者本身。从域外其他立法例来看,肯认此类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法律主体地位已成一股强劲之势,我国亦应加入此行列。本文第四部分,是在借鉴域外机构投资者表决权行使规制的基础上,对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行权予以法规范进路上的设计。从域外的规制来看,其对机构投资者持股行权的规制以行权方式的规范性及合法性为核心;在规制模式上,主要分为以公共监管为主和以自律监管为主两种路径;在具体规则上则表现为信义义务的约束、信息披露机制的监管、行业准则的遵循及行业原则的指引等多方面,从而为我国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可行借鉴。本文认为,基于我国机构投资者表决权的双重公益性、权义复合性、与收益权的分离性等特征以及其在上市公司中的特殊角色,对其持股行权的规制应以机构投资者于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为核心。在规制模式上,应采以公共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路径。在具体规则建构上,则可从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信义义务的承担、资产管理公司对非组织型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的承担、公司法上股东忠实义务的约束以及监管层面信息披露机制的监督对其行权予以规范。具体而言,无论是法人型、非法人组织型还是非组织型机构投资者,基于其资金来源的本质要求,其应承担对中小投资者的信义义务,以发挥所持目标公司股份表决权之最大效用,实现背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而在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表决权实际行使主体的情境下,资产管理公司还应承担对机构投资者的信义义务,以保证表决权行使的公正、合理。同时,机构投资者股东之角色表明了其在积极行权时亦受公司法上股东忠实义务的约束,不得蓄意作出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在披露义务的监管上,则可借鉴美国的模式,对机构投资者的行权动机、以表决权委托为代表的行权方式、行权结果等赋予披露义务。同时,辅之以机构投资者表决权行使原则指引等行业自律规范,以期建构我国健全的机构投资者持股行权制度。